索??引??号 bm56000001/2024-00014926 分????????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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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????????称 51黑料行政处罚决定书
文????????号 主??题??词

51黑料行政处罚决定书

2024124

当事人:毕玉国,男,19688月出生,住址:山东省济南市。

钟建春,男,19669月出生,住址: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。

张玉林,男,19733月出生,住址:北京市丰台区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的有关规定,我会对毕玉国等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,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,当事人未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,也未要求听证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办理终结。

经查明,毕玉国、钟建春、张玉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
、毕玉国违规入股

2018725日,证券从业人员毕玉国与他人签订协议,协议约定向毕玉国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。20188月,毕玉国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。202312月,毕玉国收回上述款项,没有违法所得。

、钟建春、张玉林违规入股

2018814日,证券从业人员钟建春与他人签订协议,协议约定向钟建春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。2018916日,证券从业人员张玉林向钟建春转账。2018920日,钟建春、张玉林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。钟建春与张玉林约定按照转账金额入股。20243月,钟建春、张玉林收回上述款项,没有违法所得。

上述违法事实,有相关任职信息、相关协议、询问笔录、银行资料等证据证明,足以认定。

毕玉国、钟建春、张玉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。
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,我会决定:

一、对毕玉国处以250万元的罚款;

二、对钟建春处以20万元的罚款;

三、对张玉林处以38万元的罚款。

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汇交51黑料开户银行: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,账号:7111010189800000162,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,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51黑料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。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51黑料申请行政复议(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51黑料法治司),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中国证监会

2024114日

链接: 中国政府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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